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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团队讨论重庆吴某贩卖、运输毒品罪(7000克)二审案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参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千余克,并将其中部分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吴某已着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吴某是否构成犯罪未遂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吴某应当构成犯罪预备。首先,贩卖毒品罪的着手应当以“进入实质性交易环节”为标志,通常是指有买进或者卖出毒品的交易行为视为着手,行为人实施了为卖而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用自有毒品与他人交易的行为即视为已经着手,而不管交易是否完成;其次,就本案而言,上诉人吴某与华某仅经历贩卖毒品磋商、试货的过程,但是双方因就交付毒品的方式未能达成一致而未完成交易,并且双方系在放弃毒品交易的意图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承办律师认为因双方就毒品交易的细节上未能达成一致,不可能进入实质的交易环节,不能确定贩卖毒品的危害结果是否会合乎规律的发生,因此,其行为属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已经终止,不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构成犯罪预备。
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观点,所内律师予以充分激烈的讨论后认为,毒品犯罪的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准确界定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且最高法也并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其他文件对此作出规定,虽然最高法院法官于2015年曾结合“武汉会议纪要”精神解析此类相关问题,提出“一个贩卖毒品案件,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交易地点,买方在交易途中被查获的,没有到达交易地点,对于买方是未遂,卖方已经购买毒品到手认定既遂”。但是本案具体案情与上述解析不同,上诉人吴某与华某最后未就毒品贩卖达成一致,并且系放弃毒品交易的意图后被抓获;亦建议承办律师查找同类案件所做出的相关判决,并寻找相关学者、法官对本案涉及问题的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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