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年初起,张某雇佣王某为其贩卖毒品,由张某某提供贩卖所需毒品并放置于王某住所,张某与购毒人电话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后告知王某,由王某具体实施贩毒行为,收取毒资。张某某被控贩卖毒品15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首先,起诉书认定张某租房的事实在承租合同上并无体现,仅有租赁合同承租人王某一人口供指认张某系实际承租人;其次,起诉书认定张某系涉案毒品的提供者,且实际实施了分装等行为,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侦查人员在涉案毒品的包装上并未提取到张某的指纹。此外,尽管在案有证据显示张某与起诉书认定的购毒者有经济往来,但承办律师亦提出张某与其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事借贷关系的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亦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证据问题予以充分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专业性的辩护工作。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