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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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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贩卖毒品747克,智豪辩护,认定犯意、数量引诱,从轻判处十五年

一、案情简介
陈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11日,黄某联系丁某购买毒品,丁某前往前往广东在陈某的住处以2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甲基苯丙胺750余克。9月16日,丁某返回途中在高速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含量为62%的甲基苯丙胺747克。9月19日,陈某在住处被公安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接受委托
案发后,陈某的家属心情焦急如焚,四处咨询律师。后经过多方介绍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有着丰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与智豪律师电话预约时间后,陈某的家属前往本所咨询。
陈某家属对案件基本情况叙述后,智豪律师初步了解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并就陈某家属提出的问题作出了专业的回答。在双方充分沟通之后,基于对智豪律师刑辩专业化的认可,陈某的家属随即签下了委托手续。国庆假期尚未结束,智豪律师便已飞往浙江,为长假后的办案工作作充分准备。
三、团队讨论
本案团队讨论过程中,侦查阶段智豪律师重点就陈某妻子的涉案情况作出分析,希望在侦查初期为陈某妻子取保候审。智豪律师会见中了解到,陈某妻子对陈某涉案的情况确实不知情,只是因为两人共同居住,且陈某妻子见过毒品买家,公安机关将两人一并抓获后刑事拘留。
阅卷后,智豪律师重点将陈某的涉案情况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团队分别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典型的数量引诱,庭审中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将数量引诱形象的展示在法庭上。
四、律师辩护
1.成功取保陈某的妻子
智豪律师在侦查机关接受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本案侦查初期,陈某及其妻子均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的首要工作是将陈某的妻子先行取保候审。据了解,陈某妻子确属不知情,对陈某从事的行为一无所知,因为公安机关抓捕陈某时,陈某的妻子在现场,故将两人一并带走。经过智豪律师与办案单位的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在刑拘第25天决定对陈某的妻子取保候审。随后,对陈某的妻子撤销案件。
2.积极争取对陈某从轻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由于本案中陈某系毒品上家,且毒品数量700余克,陈某可能会面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罚,智豪团队力争为其争取罪轻的判罚。在量刑方面,智豪律师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陈某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且不是犯意提起者,不是毒品出资人,希望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的数量引诱。黄某在公安的控制下提出向丁某购买2公斤毒品,毒资由公安机关和黄某共同支付;极其反常的是,黄某以前从来没有向丁某购买过1公斤以上的毒品,此次之所以购买2公斤主要是为了自己想争取重大立功。这一点足以影响法院对陈某的量刑。
此外,陈某在丁某的主动求购下参与此次贩毒,且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陈某虽然是居中倒卖,从中获得好处费,但是情节尚属较轻。
一审法院全面采信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此次毒品交易系黄某为了立功抓获上家丁某,而在公安的控制下起意向丁某购毒,丁某无货源求助于陈某。陈某虽为获利而购买毒品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从其犯罪原因分析,有被他人诱惑犯罪,并还存在数量引诱之情形,综合涉案毒品交易成功,后在丁某出被查扣等情形,可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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