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李某,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民生路。1993年4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02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8月24日中午,谭某打电话给张某要求购买1千克毒品海洛因,并商定每克海洛因人民币85元,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酒楼交易。当天下午,李某接了张某的电话后赶到沙坪坝区张某的住处,张某叫李某将装有1千克海洛因的蓝色塑料袋带到某酒楼门口交给谭某,并从谭某处收钱回来。李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完成了交易,驾车到达张某居住的小区时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缴获现金8.5万元。谭某乘车行至渝中区李子坝附近被公安人员捉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1千克。
触犯法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千克,已经达到了《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量刑标准。
辩护思路:
案发后,李某的家属慕名来到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面谈过程中,智豪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就案件所涉及的刑法条文给李某的家属作了具体的讲解。通过深入交流,李某的家属对智豪刑辩团队的实力表示信任,并当即签下了委托书。
随后,智豪团队指派了资深的老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办理了相关手续,到
看守所会见了李某。会见过程中,李某告知主办律师,张某安排他送物品给谭某,他自己仅是听从张某的指示办事,并不清楚所送物品系海洛因。
主办律师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反复推敲案情,并召开集体讨论会议。会议中,主办律师指出:能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思路一经提出,即得到了团队的一致认可。经过热烈的讨论后,主办律师总结出如下辩护思路:
1. 无主观犯罪故意。
李某系受张某指使,帮其把物品交给谭某,整个过程中李某均不知该物品系毒品,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 指控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
李某是在张某居住的小区被公安人员捉获的,虽从其车上缴获人民币8.5万元,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从谭某身上缴获的毒品也无法证实系李某所交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综上所述,主办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提起公诉。
成功不起诉: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主办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提出了上述辩护观点及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案情,认可并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观点,认为部分证据不足,于2003年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3月28日补回。
在第二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并当日释放。主办律师的付出成功让李某重获自由,最大限度地捍卫了李某的权益。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