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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贩卖麻姑约500克,从轻判处有期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7-14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1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下旬,被告人黄某与毒品卖家联系,从毒品卖家处帮朋友赊购得6000颗麻古(约500克),购得麻古后,黄某便交由其朋友进行贩卖。后黄某又从朋友处取得贩卖毒品所得利益用于偿还购买麻古的成本给其上家,剩余牟利全部由其朋友所得,黄某未实际分得任何利益。
辩护方案:
根据《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毒品50克以上的,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某家属深知贩卖毒品罪行的严重性,为了聘请到重庆最好的刑辩律师为黄某辩护,便慕名来到智豪(刑事)律所咨询。因本案罪行严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两名资深律师担任黄某的辩护人。主办律师从侦查到开庭审理结束,共会见当事人14次,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承办法官充分交换了意见。开庭前,为了采取最佳的辩护方案,主办律师将本案提交至全所律师进行了持续三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最后决定从其主观参与贩卖毒品的动机单纯和主观恶性小,从品格证据印证黄某作为纯粹的初犯应当在量刑上比一般初犯要轻重点突出。
庭审中,主办律师向法庭宣读了辩护词,提出了如下几点辩护意见:1、虽然黄某当庭认罪,但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黄某等各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作为支撑相互印证,故对黄某认定贩卖毒品罪证据尚不充足;2、黄某主观上是帮助朋友赊购毒品用于挣钱治疗癌症,并无与朋友分工贩卖共同牟利的故意,客观上不仅未实际牟利甚至连谋取一点好处的想法都没有。因此,黄某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居间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赊购、代购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次要实行犯;3、黄某当庭认罪,且归案后前后共5次对关键性情节上的供述基本吻合,应认定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4、黄某系初犯,他从不吸毒,也从未接触过毒品,至今都不知道毒品种类、麻古毒品是什么样子;5、黄某确有悔罪表现,归案后多次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律师忏悔自己的善良、无知和义气行为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故,建议法庭对黄某从宽处理,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坚信自己的上述辩护意见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最终认定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从轻判处了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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