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28岁。薛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系薛某自动投案并由重庆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13年5月20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4日凌晨2时至5时许期间,被告人薛某在其借住的重庆市某区房间内,容留邹某、汪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后,将汪某送回到某酒店房间内休息。同日10时许,与汪某同住的龚某等人发现汪某在房间浴缸内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在汪某尿液中检出吗啡及甲基苯丙胺;在汪某心血中检出乙醇70.3mg/100ml,检出甲基苯丙502.0ng/ml。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汪某在患有心肌炎的基础上,因吸食毒品、饮酒、热水沐浴等因素共同作用致人体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薛某在案发后万分焦急,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在向律师简单地介绍案情后,决定接受律师的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薛某在自首后,家属立即与智豪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聘请智豪律所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
2013年2月5日薛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其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薛某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前往办案单位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人多次在
看守所内会见薛某,了解案发经过并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薛某也多次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立即全面查阅卷宗并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阅卷后,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无争议,但认为本案做量刑辩护仍有很大空间,从量刑角度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判处。在智豪刑辩团队会议讨论中,各位律师也一致同意上述辩护策略,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拟定出初步的辩护意见。
2013年5月27日,薛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公开开庭审判。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1)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有正当职业,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重庆市某区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3年年7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薛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结果,薛某及其家属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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