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某招待所内,从一绰号“老陈”的外地人手中取得了两块海洛因,然后将该海洛因藏于其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26号1单元9-2号租赁房卧室的梳妆台下,2002年4月12日下午3时许,潘某在重庆长江大桥北桥头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在其上述租赁房中搜出海洛因800g。智豪辩护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郭某欠被告人潘某的钱,接郭某派人送来的毒品是为了报复郭某,把郭某引出来,让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被告人潘某正准备去报案,被告人潘某配合公安机关捉获了前来重庆送海洛因的“徐小三”等人,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部分意见被法庭采纳,潘某轻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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