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甲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参酌:
一、定罪部分:对起诉书指控的的基本事实和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量刑部分:张某具有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张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从参与共谋的程度分析,是否参与共谋以及参与的程度,通常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违法意识的强弱。本案中,运输什么种类的毒品,运输多少数量的毒品,运输到哪个地点,张某都不知道,其只是听从安排,未参与共谋。
从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分析,对犯罪过程加以控制者,通常被冠之以组织者或指挥者。但本案中,张某从B地到A地,再从A地回C地,整个过程中该怎么走,用什么交通方式,具体到哪儿该做什么全是听安排行动,没有控制和选择权。
从出资和毒品所属情况分析,本案中张某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均是由A地的老板负担,毒品也是A地老板所有,实质上张某就是受雇佣帮助老板运输毒品。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某仅是A地老板的马仔之一,受安排帮助其运输毒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2.自到案以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案发到现在,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
4.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其初衷是想快点赚钱来还信用卡,并不是以运毒为业,牟取暴利。且张某下飞机便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也是在办案机关排出的,涉案毒品均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和张某今天的庭审表现,结合张某系从犯,坦白,积极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做出公正的判决!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