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春,王又经张水月同意,将库存的8003瓶『安钠咖片』销售给群眾。
志民将『安钠咖片』带到万荣和内蒙等地高价出售给群眾吸食,非法获利355元。
上列被告人贩卖毒限剧药的行為,已造成严峻后果,使良多群眾吸食毒限剧药成癮,精神萎靡,无力劳动。
1985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诉。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重办严峻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划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被告人王长锁擅自出售『安钠咖片』,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致使大量『安钠咖片』流入社会,情节严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3662元9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990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707元4角5分;
刘吉利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467元;
王长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82年11月,被告人王长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售本厂出產的『安钠咖片』340瓶,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
被告人郑志刚、郑安章、孙志民、刘吉利大量贩卖一类毒限剧药,给群眾吸食,情节严峻,已构成贩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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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2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月身為制药厂厂长,违背国家划定,大量出售毒限剧药,严峻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情节特别严峻,已构成贩毒罪,应予从重处罚。万荣县1农夫因吸食过量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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