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涉嫌
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前我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肯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部分
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韩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韩某在整个案件中是从犯。
韩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受人指使、雇佣为赌客购买烟、饮料、点饭偶尔在赌客赌博过程中抽水,在这个过程中韩某仅获得了极少的报酬750元。并不是犯罪团伙的股东不参与分红,不负责找赌博场地、没有提供赌博工具、不参与赌场管理,也不负责邀约赌客,,因此韩某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较轻,是从犯,这也得到了起诉书的确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规制度》的相关规定,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韩某是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4、被告人韩某已经退出其分得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韩某已经交纳了罚金作为执行的保障,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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