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平常喜好赌博。2014年的某一天,刘某约上自己的几个朋友,在XX区XX河附近承租了一拆迁房,用于邀约朋友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会在赌桌上抽头渔利,但因时间久远其并不能完全记清抽头金额,也未记账。案发前刘某等人就将该房屋转租给了他人用于赌博,其只收取每天房屋的茶水钱,若当天赌资超过2000元则收取400元茶水钱,未超过2000则只收取200元茶水,这其中刘某本人也参与其中赌博。案发当天刘某被当作参赌人员抓获,且被行政拘留7天,7天期满后被转为刑事拘留。
智豪律师介入:
刘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律师开展工作: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等人抽头渔利金额、分得的赃款,开设时间长短,是否邀约参赌人员,前科情况、刘某的参与程度。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开设赌场与百姓正常的棋牌娱乐的区别,对刘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与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并从对案件细节深入研究,并就此为其争取
取保候审。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主要就刘某是否构成
开设赌场罪提交了团队讨论。
具体辩护思路:
1、刘某并不负责唐某(音)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宜,刘某等人只是将承租的房屋租予了唐某等人,唐某等人的获利情况与刘某无关,其分得的租金也特别小;
2、刘某本次涉案金额,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刘某无其他违法犯罪事实,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
4、刘某每次供述期间亦能完整、如实、稳定的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知情的案件情况,系如实供述且态度特别好,本案的基本证据已经收集完毕,若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妨碍侦查活动的行为。
案件结果:成功取保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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