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男,1955年3月16日生,重庆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赌博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马某经营某娱乐场所,2006年9月将其经营的娱乐场所的某一处租与邹某开设赌场,双方约定租金为5千元每天,由马某提供场地和赌桌,邹某提供赌具,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马某被捕后,其亲属慕名找到智豪刑事律师网代为辩护,本网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情况,并多次调取卷宗和证据材料研究,集体展开内部律师大讨论,制定辩护方案。在公开开庭的法庭上,本所律师提出,被告人马某是在经营不善背负债务的情况下提供场地给邹某开设赌场的,属于正常的民事租赁行为,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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