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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律师辩护 赌博罪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方某甲。
被告人袁某甲。
被告人何某甲。
被告人秦某甲。
被告人赵某甲。
被告人于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七人在重庆市酉阳县某某镇老菜市场一门市部内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某某船”的方式聚众赌博,秦某甲、赵某甲、袁某甲、于某甲、方某甲抽头渔利金额达9万余元,何某甲的抽头渔利金额达8万余元,张某甲抽头渔利金额达6万余元。
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辩称,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均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甲、赵某甲、于某甲、秦某甲、袁某甲等人在重庆市酉阳县某某镇老菜市场袁某甲租用的一门市部内玩耍时商议每人出资5000元作为股东开一场子“某某船”进行抽头渔利,五被告人于当日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某某船”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甲于次日后亦出资5000元作为股东参与,张某甲约五日后亦出资5000元作为股东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秦某甲、赵某甲、袁某甲、于某甲、方某甲参与抽头渔利金额达9万余元,何某甲参与的抽头渔利金额达8万余元,张某甲参与抽头渔利金额达6万余元。
另查明,以上七被告人在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查获。何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为8065元;方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为8023元;秦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为8290元;于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为8379元;袁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为9500元;张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为8000元;赵某甲被扣押的赌资为8090元。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辩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酉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酉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冉某甲、余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白某甲、杨某甲、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中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9万元,何某甲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8万元,张某甲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6万元,以上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方某甲、袁某甲、何某甲均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宜划分主从。在归案后,被告人何某甲、秦某甲、赵某甲、于某甲、方某甲、袁某甲、张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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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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