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7〕5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0021,汉族,初中文化,杭州****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号,住铜陵市义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211X,汉族,初中文化,杭州****公司职工,住铜陵市义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韦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 年11 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鲍某某在铜陵市狮子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2008 年,朱某某和被告人韦某某产生感情后一起外出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 年2 月26日,朱某某和韦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和鲍某某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其二人在铜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2017年3月27日,鲍某某报警称朱某某和韦某某重婚,同年4月17日,朱某某和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结婚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炳红
2017年5月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