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住宣城市宣州区**镇**号**超市。因涉嫌
重婚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取保候审,9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住宣城市宣州区**镇**市场**超市。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邵某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女一子。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之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甲有配偶而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5月在上海市奉贤区举办婚宴,后至宣城市**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乙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申请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甲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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