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
重婚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宣汉县。
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1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曼、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蒋某登记结婚。
2013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未与被害人蒋某离婚的情况下,同被告人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罗容燕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生育一女杨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询问视频截图、调取材料、结婚证复印件、办案说明、
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证人杨某1、宗某、杨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一年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