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
因涉嫌重婚于2008年2月1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郏县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月27日经郏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犯罪于同年3月7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09年11月19日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经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重婚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郏县茨芭镇高村村民李某甲登记结婚。
2004年农历正月28日生育一女孩。
2004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李某甲将其女留在李家,离家外出。
2005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未果。
后李某某又与郏县茨芭镇薛村村民薛彩侠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男孩一女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主动到郏县公安局广阔天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并有证人薛增坡、李召锋、张光辉、石双活、邢青莲等人的证言材料,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平民终三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郏县民政局出具的李某某与李某甲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李某某、李某甲户籍登记,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六中队、广阔天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某甲出具的撤诉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而又同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关于应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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