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只要是违规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构成本罪。但具体多少就构成数额巨大,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界定标准。但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应认定在300—500万元以上;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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