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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成立自首的认定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12-16
对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能否成立自首问题,关键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的立法精神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并促进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依据交通肇事罪自首并从宽处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肇事者投案自首表明肇事者犯罪后悔罪或悔改之心的开始,表明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减轻,为教育改造罪犯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对交通肇事罪自首从宽处罚也是基于司法成本经济性考虑,实现刑罚功利性目的的需要,即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最大限度的遏制犯罪。肇事者通过自首获得司法机关的量刑从宽,以自告并自证其罪作为代价。作为一种奖励,司法机关运用对肇事者进行审判的权力,适当从宽处罚,有效地预防和惩罚犯罪,从而形成一种“双赢”效果。因此,交通肇事罪自首的本质就是让肇事者犯罪后主动认罪,将自己交给国家追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上述规定,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交通肇事罪中要成立一般自首,首先肇事者要有自动投案行为,这就要求肇事者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其次,肇事者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肇事者在自动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服法的表现。如果肇事者自动投案后又脱逃,自动投案并交待罪行后又翻供,或只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根本不想接受国家审查、裁判的,则构成自动投案自首行为的中断,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可见,只有符合自首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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