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王某萌生了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实施诈骗的想法后,通过从事抵押贷款业务的中介人员与需要办理信用卡的被害人结实。在佩戴实现伪造的工商银行工作牌在某步行街先后与两位被害人见面,宣称自己可以办理透支额度较高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骗取到被害人的身份证照片、银行信用记录等个人信息资料。经一系列的手段行为,王某共骗得被害人款项20900余元。最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的特殊之处在于以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本案中,王某在骗得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利用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各注册了一个支付宝号,再分别将被害人的支付宝与工商银行账号进行绑定,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而被害人事先存入账户内的20900余元转入王某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王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方式。智豪律师在接受律所的指派后,仔细研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之交流,通过对当事人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承办律师制定的对罪名不持异议,但从量刑方面着手,争取从轻、减轻的量刑后果的辩护方案。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承办律师在庭上发表了精彩的辩护词。承办律师表示,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只是其一时贪财冲动所致,而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地退还、赔偿被害人,对被害人没有产生任何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在案件的各个阶段中对犯罪事实都能如实供述,前后供述未有矛盾之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第六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听取智豪辩护律师内容丰富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律师的大部分意见都予以了采纳,最终认定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一辩护结果达到了王某及辩护律师的预期,承办律师尽职尽责,以其专业的辩护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取了缓刑,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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