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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14
所谓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以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一、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即合法持卡人。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合法手段经过发卡行申领并经核准领取信用卡,而是通过伪造、骗领、捡拾、盗窃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则不能成为恶意透支中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使用骗领卡、冒用他人卡、盗窃他人卡等行为,不应以恶意透支型诈骗论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四、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的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骗领的、伪造的、作废的、拾到的或窃来的信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对象,而是诈骗或盗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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