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骗卡型”透支。
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如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发卡人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然后进行恶意透支。由于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伪造申领文件,因此可以推断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恶意透支目的。在持卡人大量透支后,发卡人凭其所记载的持卡人信息催收透支款项时发现上当受骗,但损失已经无法换回。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具体表现
2、“黑卡” 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从发卡人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物,大肆作案。
3、“积少成多型”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这种行为方式的特点,表面上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实则隐瞒事实真相,掩人耳目,本质在于欺骗发卡人,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我国银行结算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而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独立性,决定了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缺陷,通过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具体表现
?4、“私相授受型”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由于持卡人单独恶意透支,无论利用有效卡还是无效卡都易被查获,于是不法分子采取所谓“私相授受”的结伴方式恶意透支。具体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与同伙,由同伙在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当签购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没有异地消费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借真卡异地购物时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人较难查到合法持卡人与他人窜通恶意透支的依据。因此,这种恶意透支的手段比较狡猾,危害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具体表现
5、“交叉投保型”透支。
交叉投保,是指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投保,多头透支的形式有预谋地非法占有发卡人的资金。例如,甲为乙担保,乙为丙担保,丙为甲担保,二者分别向不同的发卡人申领信用卡,然后突出性反复透支,携款潜逃,或者秘密转移资金。准确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还应当把该罪行为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加以严格区分,避免造成冤假错案。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按照普通经济纠纷处理:(1)因信用卡或者与身份证一起丢失,为经济损失的承担问题而发生的的纠纷;(2)因发卡人规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接受该利率支付而引发的纠纷;(3)因发卡人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4)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有关事项而引起的纠纷。有些是因为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催收不还,例如持卡人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人的透支通知而造成的拖欠;持卡人因暂时资金周转不灵在透支后无法按时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等。
6.“拆东墙补西墙型”透支。
持卡人在向多家银行申领到信用卡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透支后,采取以“拆东墙补西墙型”的方式,靠新透支偿还旧透支,以至于透支额愈来愈大,使其最终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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