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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智豪成功辩护缓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2-27
  • 缓刑
主文:
案情简介:
吴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09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仍以1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灰色途胜越野车。随后通过一个叫“胖娃”的人为其改装后套上假车牌。2009年10月期间,李某请被告吴某某帮忙将车卖掉,吴某某明知该车为赃车仍与被告人吴某联系买卖事宜。2009年10月期间,吴某明知该车为赃车,经试驾后在XX区某广场以2.9万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在某区被民警查获,并追回该途胜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吴某在被执行逮捕后,随即吴某家属即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咨询。吴某家属来我所之前即了解到我所有专门的刑事辩护团队,综合刑事类作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辩护部门,有数十名资深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研究和辩护工作。在智豪所,吴某家属将案件情况予以介绍,着重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智豪律师凭借刑事专业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对智豪团队的信赖,吴某家属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期望智豪律师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帮其争取缓刑轻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关情况。随后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摘录。与此同时,智豪律师通过吴某及其家属收集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其罪轻的证据。经过综合阅卷、证据分析,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第一,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系二手摩托车,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且当其知道自己涉嫌犯罪时,积极退赃,减轻了危害结果;
第三,被告人吴某的危害行为是“不知情”所致,推定“明知”有些牵强,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主观恶性极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结果:
法院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吴某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被告人参与收购的机动车辆已被追回,发还给当事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应无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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