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汉族,巴南区某乡镇部门工作人员,因涉嫌犯
受贿罪被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王某某在该乡镇某部门负责农村道路的修建,农村水电维护管理,因相关项目政府采取发包方式由第三方完成,政府出资,相关人员为获取这些项目,采取给王某某行贿的方式,试图利用王某某的经手权利而取得项目,因被同时想修建该项目的人员举报,本案案发。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智豪律师认为并提出:本案王某某属于自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王某某积极退还赃款,本案犯罪金额较小,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出台,王某某本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情况,本案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妨碍本案的侦查。
三、案件结果
根据以上智豪律师的意见,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对王某某改变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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