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重庆南岸区人,因涉嫌
受贿罪,于2015年6月被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在对陈某单位离任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发现陈某账户资金流水数百万元,向检察院职务侦查部门要求调查。侦查部门初步认为陈某具有重大贿赂事实。后经侦查,认为陈某在任重庆某国有集团某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工作职责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十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6月12日,陈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陈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龙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陈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就本案重大贿赂案件会见问题,自首认定问题和金额认定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申请会见和取保候审
由于案件侦查机关认为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因此限制律师会见。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向检察院申请会见,检察院经研究后最终许可律师会见,并在之后解除对陈某的会见限制,智豪律师可以随时会见陈某。
智豪律师还多次向承办单位递交取保候审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承办单位答复因案件可能涉及国企其他领导犯罪问题,对本案暂不予取保候审。
2.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认为某些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为陈某的受贿款项。在智豪律师代理案件之前,陈某已主动配合侦查机关退回赃款。最终检察院起诉时对于智豪律师提出的证据不足的受贿行为未予起诉。
3. 争取缓刑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陈某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陈某有主动退赃行为,且系初犯,可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后,由于正逢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但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法院无法判决,智豪律师多次申请对陈某取保候审,法院后决定对陈某取保候审,等待判决。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陈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辩护律师积极为陈某争取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审理阶段为其成功取保候审,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对陈某最终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维护了陈某的利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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