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男,广东人,现居住重庆某地,因涉嫌
行贿罪被重庆市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律师努力得以
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王某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向重庆某两位官员共计行贿30余万元,以达到顺利从承接工程的目的。
二、接受委托
2015年12月,王某儿子通过朋友及熟人推荐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不仅具有较高声誉,并且实力雄厚,是重庆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数一数二的专业化刑辩律师事务所。王某儿子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向接待律师讲述案发经过得到智豪律师细致的分析后,王某儿子委托智豪律师为其父亲辩护。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王某涉嫌行贿案数次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数次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总观点为王某虽然构成行贿罪,但是能够从轻处罚。
四、律师辩护
智豪承办律师在接案后首先去检察院阅卷,并在看过并且简要分析案情后,有针对性地前去
看守所会见王某。在会见中,承办律师将案件的有关进展及时告知王某,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王某案卷材料的重点内容;并且将案卷材料显示的问题以及的辩护重点细致耐心地告知王某;向王某建议了4套合理合法的立功方法;对王某的疑问进行细致地回答;告知王某案件的要对案件充满信心。
智豪团队讨论为案件成功辩护提供的辩护思路。智豪律师的总观点:对王某犯行贿罪定罪无异议;仅提出7点量刑情节辩护;并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
1、王某具备坦白情节。
2、王某认罪态度非常好并且当庭自愿认罪。
3、客观方面,被告人在实施行贿犯罪中,没有造成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
4、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
5、对于王某悔罪表现的相关表现。
6、被告人王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7、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方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用。
五、案件结果
本案中,由于智豪律师与承办法院一直保持积极的沟通,并数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承办法官在仔细聆听律师对案件的介绍和分析后,终于判决对王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王某及其家属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满意,并对承办律师再三表示感谢,并且对智豪律所的服务态度赞赏有加。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