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龙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智豪成功辩护,只定一罪并获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2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龙某,某国营企业高级工程师,2003-2004年期间,以国营企业负责人的身份与某燃气公司达成协议,由龙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为某燃气公司套取现金,并约定除去返还费用的余款由龙某所有。龙某先后套现265.7435万元,其中252.85万元归还某燃气公司,余下12.8935万元由龙某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以上事实,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以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龙某亲属委托后,按照智豪规定,在24小时内与许某进行会面。主办律师在掌握案件详情的基础上,向龙某提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
从接受委托到法庭审判,智豪的主办律师先后会见当事人十余次。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交谈,结合查阅案件材料所掌握的信息,主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并在独具特色的智豪讨论会议上提出本案。在讨论会上,经验丰富的律师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主办律师也将讨论意见予以详细记录。在智豪讨论会议后,主办律师在对讨论意见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形成一份完整的辩护意见。
针对本案,首先,辩护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家属建言献策,让家属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其次,辩护人积极引导被告人,使其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利,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减刑机会。再次,辩护人从证据入手,不放过任何有利于被告人的蛛丝马迹。辩护人仔细推敲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后,欣喜地发现现有证据对证实被告人具有收取他人钱财的事实,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标准,受贿罪明显不能成立,被告人翻供且和行贿人的陈述在时间地点和一些细节上存在矛盾,抓住此要害,主办律师勾画出完整的推理方案,将可能出现的排他情况一一列举,以便在法庭中完整的呈现给法官。最后,辩护人在法庭中发挥其巧言善辩的本能,为当事人毫厘必争。字字斟酌,句句经典的辩护意见,直击法官内心。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受贿罪依法不能成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主办律师的成功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由,赢得了当事人的由衷感谢。在判决后,当事人多次来电感谢主办律师,感谢智豪团队。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