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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贿罪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重庆李某,1965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仪器厂高级工程师,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128935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额204458.01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调查案卷材料,无数次的会见了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没有实际受贿所得,辩护律师大量的调查表明,检察院指控的受贿金额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谓的12万元的受贿金额是全部且更多的金额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实际的非法占有,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依法不成立受贿罪;就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言司法机关并没有掌握,而是李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检举的相关行为,说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受贿罪无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且触犯多个罪名,单独罪名均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不仅使得被告人受贿罪罪名不成立,同时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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