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陈某,1965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设计研究院副院长,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07年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4万元,涉嫌行贿18000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三百八十九、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庆智豪刑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刑辩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且触犯多个罪名的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