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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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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5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正常监管秩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2)客观方面不同。放纵走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不同。放纵走私罪在主观方面不具有走私的故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走私的故意。
    实践中,走私往往与放纵走私并发,由于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走私才得以猖獗。区别放纵走私与走私,关键是看海关工作人员是否与走私分子存在同谋,是否参与了走私行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仅仅因徇私而舞弊放纵走私,并不存在事前通谋,情节严重的,按照放纵走私罪处理。而如果海关人员事前存在与走私分子同谋而放纵走私的,则应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处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见》也规定,依照《刑法》第411条的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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