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系农民,刘某三兄弟违章修建了两栋房屋,在修建后不久,当地政府要求对刘某等人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但限制了条件,除了需要房屋外,还需要本村的户口,因为刘某等人不具有本村户口,只能找亲戚的户口用来报补偿。一审法院以刘某等人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国家补偿款为由,判处刘某等三兄弟
诈骗罪。
一、律师介入
2016年3月的一天,刘某的家属听说智豪所专做刑事案件,便从异开车赶往重庆智豪所咨询,同行的共4人,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的律师接待了家属,家属接受咨询后,对智豪律师表示满意,但具体是否委托还需要回家商量。2016年3月9日,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为刘某起草了申请开庭审理的申请书,次日赶往异地与法官交换法律意见。在交换法律意见之后,智豪律师转向
看守所会见刘某,告知其委托情况,告知去交换意见的情况,询问案情,了解刘某需求,转达家属的慰问。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接受案件后,智豪律师将本案的案情,人物关系等绘制成图,提交智豪团队讨论,讨论的主要问题是:1.到案程序是否合法;2.因其他罪名被调查,交代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3.无罪辩护还是最轻辩护;4.哪些金额应当扣除?
四、辩护意见
1.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有被征收补偿的身份,通过顶户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征收补偿款的目的,构成诈骗罪,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2.即使这些文件确实能够证明上诉人不具有被征收补偿的身份,最多也只能证明上诉人的建房行为具有政策违反性或违法性,可以对其处以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3.本案的发生是农村房屋产权不清、征迁仓促、政策落实不到位所致。不能因为上述原因的存在,以及拆迁政策和程序的不完善,进而把在此过程中的部分性违法作为犯罪予以打击。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等进行分析。
5.即使认为上诉人犯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决也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犯罪数额不实,需要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列举出应当扣除的部分。
(2)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多次表示愿意退还非法所得,悔过态度好,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有从宽处罚的基础
五、辩护结果
庭审过程中中,虽然出现了一些不愉快的情况,如法院频繁打断,但律师坚持观点,仗义执言。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家属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