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系同学关系,陈某成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聘任李某为经理。公司开办养猪场及其他农业项目,前期投入数百万元,因农业项目资金周转时间较长,公司资金困难,陈某收集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信用卡申办后,员工仅是将信用卡激活,信用卡一直由陈某使用。陈某为员工出具说明,内容为“陈某使用员工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该卡一直由陈某使用,陈某对该卡产生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现因陈某透支信用卡四百余万,不能归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
智豪辩护: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李某等人没有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想法,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非法故意。因农业公司资金投入巨大周转困难,陈某告诉员工申请信用卡只是用于资金周转。同时陈某不仅开办农业公司,还开办有矿山,养殖场等其他实体经济,基于对陈某的信任,以及陈某经济能力的了解,另为了想保住工作不能得罪老板,并且陈某给他们书面承诺“因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等人的想法非常单纯,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2、李某对于如何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等信息并不知情,并且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
李某等人仅仅按要求将身份信息提供给了陈某,对于其他事情,如何申请,还提交了哪些资料,信用额度等情况都不了解。信用卡办理之后,也仅仅按照陈某要求用手机进行激活,并未实际领取和使用信用卡。之后时间里都是陈某在具体使用和还款,前几年均未接到银行催讨还款电话,近段时间偶有银行催款电话,告知陈某后都及时还款。
李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仅为了保住工作帮助公司度过难关,提供身份信息和激活了信用卡,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基于以上意见,律师向公安机关建议对李某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未对李某刑事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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