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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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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房屋拆迁办假证涉诈骗 智豪律师辩护终未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6-20
章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解除监视居住,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慕名来咨询,信任获委托
     2013年9月,章某某到所里来咨询,称自己的房子被拆掉了,自己得到一笔补偿费用,现在公安机关立案,称自己是涉嫌诈骗。章某某感觉自己太冤了,因慕智豪律师事务所门办理刑事案件之名到所里来咨询,希望委托我们办理此案。
智豪律师详细询问了事情原委,章某某介绍其房子的情况。其房子是解放前地主所有,解放后被没收成为政府的公房。但该房子位于农村,不属于城镇房屋。80年代初,该镇政府由于缺乏维修资金,经向县财政局同意,将公房出售给章某某。后来因为该房与邻居打相邻权官司,法院判决章某某胜诉。该房屋还办理了产权证。但章某某并非该村村民,一直在国有公司上班。
智豪律师解释了诈骗的相关规定,询问章某某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章某某认为自己的房子不能按农村住房来拆迁,原因在于政府没收地主的房子,没有购买的村民,如果按拆迁政策,得到的补偿比自己还高。而自己是花钱按当时的市价买来的。这样子太不公平。因此他不愿意拆迁。后来了解到根据该区的拆迁政策,如果在城镇没有住房,可以提高安置补偿,就找办假证的办了个无房证明,还盖了房管局的查询章。拆迁的补偿费用才达到自己的要求,不然就要当“钉子户”。
   智豪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其讲解了法律方面的规定,以及委托我们后将开展的工作。章某某表示信任,签订了委托。
找证据证明诉求合理,辩主观没有诈骗故意
根据章某某所述,其有合法的房子被拆,应该得到补偿。但是其又确实伪造了无房证明,这样子通过政策多得了部分补偿。那么章某某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成为本案的关键。
智豪律师团结讨论后认为,章某某伪造无房证明,这个是客观事实,他本人也承认此事。但他坚称,自己的房子,按拆迁部门核算的数据,他肯定不同意拆。章某某提供了部分该房屋来龙去脉的部分证据。智豪律师又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存放于相关部门的文件材料,但侦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后移送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通过检察院,找到证据,足以证明该房子为历史遗留问题。该房屋的性质是政府管公房,在特殊的条件下按市场价卖给章某某。虽然该房子地处农村,但章某某并非该村村民,如果按农村房屋拆迁,其补偿费用确实过低。如果当时就按这个价格,章某某肯定不会答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据章某某讲,实际上当时拆迁部门知道他在城里有住房,也知道这个证明不是真实的。但是现在却没有证据来证实这一情况。被刑事立案后,章某某被迫将补偿款退给拆迁部门。章某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拆迁部门再次核算,在原有基础上补偿款有所增加。但章某某仍然不满意,认为没有达到其合理的要求。
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写出法律意见,重点从章某某房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因拆迁补偿费低而伪造无房证明,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主要原因在于拆迁部门无视现在情况,压低补偿价格所致。建议不移送审查起诉。
但公安机关仍决定移送,认定2012年7月开始征地拆迁,章某某位于某区某地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因犯章某某在綦江城区内有房产,按某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章某某不能获得住房安置费。章某某为获取这笔费用,通过联系“小广告”的方式,制作一份虚假无房证明,从而骗取住房安置费1281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向检察院提建议不起诉。其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在本质上属于拆迁纠纷,章某的房子是从乡政府手中购买来的政府公房,不但来源渠道合法,而且还顺利办理的合法的产权证书。属于历史问题,按农村望到拆迁明显不公平;二、拆迁办在本案中有重大的过错拆迁办在计算方式上,明知道章某某的房屋拆迁,涉及到历史遗留的问题。拆迁时没有实事求是;三、本案不宜用刑事手段解决:1、章某某办虚假证明与骗取拆迁补偿款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2、章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后本案经两次退侦,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认定章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对章某某不予起诉。
   章某某及家属对此结果很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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