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化名谢小东),男,1985年2月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6日被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被告人谢某某的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化名谢小东)在工地散发名片称能办理各种发票,并以在税务机关有熟人,可以开发票为由,给河南xx有限公司xx施工的林xx提供假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骗取林xx现金共计6160元。
其家属委托智豪辩护,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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