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某县招商引资将李某招来开办采矿厂。2004年4月,在感觉到厂可能要被政府强制关掉的情节下。李转让时,秦某明确告知王某该厂转让给陈某。某支付转让费共计35万元,后政府将该厂的部分设施以不符合环保要求给炸毁了。陈某故想公安机关报案意图挽回损失,2004年8月3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刑事拘留。
我们作为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在详细了解案情,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后,认为秦某不构成犯罪,以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的主观犯意为其做无罪辩护。 最终检查机关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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