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刑事案件中,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中,财物系动物,如何认定其价格,因果关系如何认定?2023年8月25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控告周某故意毁坏财物罪观点。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所律师大会上,律师们围绕着控告周某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激烈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毁坏财物数额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判定上。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首先,关于毁坏财物数额的认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些律师认为,由于涉案犬只的父母都曾参加过比赛并获得过奖项,因此应该以类似价值进行认定。
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在没有专业的机构能对犬只的价值进行鉴定,犬只的价值应该以其实际市场价格为准。即使其父母价值高昂,但涉案犬只可能因为年龄、健康状况、品种等因素,价值可能与父母有所差异。因此,应该以实际市场价格为基础,再考虑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讨论中,还涉及到了因果关系的判定。周某曾承认被涉案犬只咬伤,且在接下来的七天里,不给犬只食物,同时还被监控录像拍到有殴打犬只和将犬只尸体拖出笼子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目前证据能否证明周某故意毁坏财物,成为了律师们争论的焦点。
一些律师认为,周某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和虐杀动物的行为,这明显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犬只价值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该以此为基础进行定罪。
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更加严谨地判断,虽有监控视频,但并不能十分准确的说七天不给涉案犬只食物,就会造成其死亡,也不能说明监控中把犬只拖出笼子时已经死亡。可能只能走民事起诉获得部分赔偿。
整个讨论过程气氛紧张而激烈。每位律师都认真思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积极参与、积极思考并相互分享信息与想法。不断更新对案件的理解、补充证据以及重新审视关键的法律问题。
面对复杂的案件和棘手的法律问题,律师们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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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