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抢夺案:借打手机,趁机逃离现场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黎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在向于某借打手机,黎某拨通电话后边讲边往门口走,当快走到门口时,黎某带着手机拔腿就跑,于某立即去追,未追上。
争议观点:
观点一:应构成诈骗罪。于某基于黎某的欺骗行为,自愿将手机交付给黎某使用,之后于某遭受了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应构成抢夺罪。从表面看于某是“自愿”将手机交给黎某使用,但实质上于某始终在一旁等待黎某用完后归还自己,黎某骗手机使用,是为了下一步公然夺取手机的准备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