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冲突结束后,为了报复而再次实施打砸行为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某晚,黄某在酒吧与朋友喝酒唱歌时,与隔壁卡座客人发生口角纠纷。酒吧老板李某规劝黄某不要影响他人,黄某认为李某让自己在朋友面前没面子,继而殴打李某和赶来维持秩序的酒吧工作人员。最终黄某和另外2名酒吧工作人员轻微伤。冲突结束之后,黄某回到家中越想越生气,遂再次来到酒吧,将该酒吧价值4万余元的音响、电视等物品砸毁。后黄某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讨论关键词: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某在酒吧喝酒过程中,出于逞强耍横的目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其在冲突结束之后,返回现场并再次实施打砸行为,故意毁坏财物,属于新的犯罪行为。对两个不同犯罪行为,应该认定为两次犯罪,数罪并罚。
观点二:本案如果认定甲某在酒吧中的打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再次返回酒吧,实施的打砸行为,系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继续行为,应视为同一个犯罪行为,应当仅认定寻衅滋事罪一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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