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成某系某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开放游戏机室,并提供20余台游戏机供他人玩耍,成某并以此获利。案件现为侦查阶段,游戏机室尚有两名服务员,其中一人已被刑拘,另一人未归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成某的相关涉案情节等问题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最大争议点应在于该游戏机室的赌资认定及成某的获利金额。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的认定应仅限于用于赌博的相关款项,该案中游戏机室的财务流水不能作为最终的赌资认定。律师团队有人指出,赌资的认定还应结合游戏机所记录的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同时关于游戏机及现场等物品的扣押等程序也是承办律师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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