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7年年初,文某在所住社区内偶遇被害人曾某,文某遂将手伸进曾某衣服内进行抚摸,后因有人路过,文某遂放手,郑某某跑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母。当日,文某即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文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文某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前曾经饮酒,其对曾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在此之前并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尽管文某系被动到案,在其接受讯问时,主动、如实的交代了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充分的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从实施犯行所造成的后果来看,客观上,文某实施的猥亵行为时间较短,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情。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提出,将尽力为文某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轻刑。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完承办律师对本案案情的介绍后,亦建议承办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对文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文某争取一个好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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