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许某系重庆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该公司股东陈某将公章拿走后一直未还给公司,并私自用作废的公章成立分公司,并向租赁户收取租金。后经举报,该分公司被注销。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刑事控告的罪名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
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规定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而三角诈骗与二者间诈骗一样,本质上都侵犯了公私财产,被侵犯的财产都受到的保护;不可能因为受骗人与被害人没有同一性,而否认三角诈骗侵犯了公私财产;也不能因为受骗人处分财产,而对被害人的财产不予上的保护。在上述理论的支撑下,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尽管本案的受骗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但亦不能否认陈某实施了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代理意见,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可以进一步通过司法实践对三角诈骗的认定丰富本案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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