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四川某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中,周某从形式上采取围标方式中标,行为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事实及变更强制措施两个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主观上缺乏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要求,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除此之外,周某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具有传染性乙肝疾病,且其公司承建的数个重大工程须经其同意才能向工人发放工资等诸多情形,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以上辩护思路作出补充。周某在项目招标之前经许可已对该项目垫资,项目进行招标是为了完善程序,可考察案件中的招标项目是否必须经过投标程序。除此之外还应全面考虑周某在案前的所有行为,对其所有涉嫌罪名进行逐一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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