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因征地补偿问题与某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陈某用木条将对方一人打伤,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类型。结合本案陈某的具体情节,其是在对方作势要对其殴打的情境下才一时情急实施了伤害行为,陈某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目的;从陈某实施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看,对方仅受轻微伤,因此亦不能认定陈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亦认为刑法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同时建议承包律师借鉴刑事审判参考中收录的类似案例丰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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