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智豪律师辩护获缓刑

一、案情简介
杨某,男,1992年出生,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15年11月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2015年,被告人罗某、陈某等人共谋以通过全国药剂师执业资格考虑为承诺,以电话推销和下级代理的方式招收考生863名。被告人张某购置作弊用29台发射器和900套电子接收设备。由被告人韩某组织人员播报考试答案,被告人杨某组织20人在考场附近放置和操作作弊电子设备。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查询,2015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试卷正常使用完毕之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等人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二、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杨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其家属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于是慕名前来智豪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杨某的辩护人,希望能够为杨某争取最轻的处罚。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赶往看守所会见杨某,并着手准备羁押必要性申请。
三、团队讨论
会见杨某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律所团队讨论。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步根据杨某涉案的情况、地位作用和社会经历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争取为杨某先行变更强制措施。阅卷后,智豪律师再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律师针对杨某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发表了意见;量刑方面,智豪律师分别对杨某的地位作用提出和丰富了意见。团队讨论中,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1.接案后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杨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认为杨某涉案情节轻微,可以尽快取保,故一直没有委托律师。2015年11月26日杨某家属接到逮捕通知书后,才认识到事态严重性,即刻起身赶来重庆,委托智豪律师,尽快会见杨某,了解案件情况。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杨某。因杨某已经被执行逮捕,智豪律师为了再次提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智豪律师分别从吴某的行为性质、情节轻微,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杨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易于教育改造,从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虑,对杨某不宜羁押。
2.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罚,重获自由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杨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
智豪团队一致认为,基于无罪辩护对本案做罪轻辩护。首先,智豪律师论证了杨某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起诉书指控“答案”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不足,不能以枪手“做出的答案”和“标准答案”内容具有高度一致性,就认定枪手做出的答案是“国家秘密”。人社部出具的一致性认定意见,只对本案中的“答案”和“标准答案”的一致性进行了比对,自始至终没有对本案中的“答案”是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得出结论性意见。其次,从规范意义分析,杨某的行为实际最符合涉嫌组织考试作弊,因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量刑方面,智豪律师提出,杨某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分别从犯意提起、分工和作用、参与程度、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获利多少等方面论证杨某属于从犯。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对涉案的考试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了重点质证。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当庭认定杨某在本案中居于次要地位,认定为从犯。智豪律师同样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一方面认为杨某的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另一方面认为,若法院最终认定杨某构成犯罪,恳请法院结合杨某的从犯地位、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其宣告缓刑。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杨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严重,但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杨某在法院宣判以前被先行取保候审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