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因涉嫌犯
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某区
看守所。2015年8月,被告人何某、张某、吴某为讨要被害人唐某所欠何何某、张某的工程保证金,将唐某由四川省带至重庆市。后被告人谢某和其他同案被告人受何某的指使,与张某、吴某共同将唐某拘禁在某宾馆催其还款。后唐某从房间的窗户跳出坠楼身亡。
二、
接受委托:
谢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谢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
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中存在证明嫌疑人谢某系自动投案,且是受他人邀约涉案,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四、律师辩护:
1.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被害方谅解
由于谢某在本案中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不深,且谢某在到案后充分表达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在此基础上,智豪律师也充分尊重谢某本人的意愿,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被害方家属沟通,最终说服了被害人家属,对谢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2.在审判阶段为谢某争取轻刑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充分的提出了谢某所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智豪律师提出,谢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且谢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来看,谢某系从犯。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方已经对谢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意见。综合以上几点,对谢某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负面影响。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