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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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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140余万元,经智豪律师辩护缓刑处罚

一、案件简介:
荣某某,男,重庆人,1970年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1年1月被刑事拘留,2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采取虚假交易等方式,虚构入库单据,先后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2011年3月,荣某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共计陈述提出荣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同时,经荣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荣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荣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荣某某的陈述其到案经过,存在电话通知到案自动投案情节。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积极举报他人争取立功,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智豪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自首、金额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某区检察院,交换法律意见,并提出书面的自首情节认定和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起诉书已认定荣某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以及已积极补交税款,愿意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缓刑处罚。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对荣某某减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在本案的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荣某某最终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荣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智豪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毛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六、关联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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