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毛某某,男,重庆市人,1971年出生,因涉嫌
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0月被刑事拘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纠结多人斗殴,涉嫌犯聚众斗殴罪。
二、接受委托
2010年,在毛某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家属最终委托智豪所律师作为毛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毛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毛某某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人数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
看守所会见毛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毛某某予以从轻处理,仅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对其适用了缓刑。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毛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毛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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