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华某某,女,河南省人,1994年出生,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被
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华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黄某与其前男友交往,酒后用鸡尾酒瓶砸伤被害人黄某的前额,致使被害人当场倒地,头部流血。后鉴定,被害人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接受委托
2016年,在华某某被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后,通过朋友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不仅具有较高声誉,并且实力雄厚,是重庆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数一数二的专业化刑辩律师事务所。华某某及其父亲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其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同时,经华某某本人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华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数次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数次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总观点为华某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能够从轻处罚。
四、律师辩护
智豪承办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一方面出面约谈被害人,力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过智豪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本案系由恋爱纠纷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存在过错。
华某某和朱某以男女朋友身份生活在一起近两年时间,并互相见了对方的家长。华某某和朱某的恋爱关系不但被同事知晓,而且得到双方父母的认可。正当双方在谈婚论嫁时,被害人以第三者的身份插足华某某和朱某的感情生活,直接导致华某某和朱某分手,致使华某某身心倍受打击。华某某也正是基于该原因,才会在酒后临时起意用酒瓶将被害人头部砸伤。由此可见,被害人对激化恋爱矛盾具有一定过错。
2.华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华某某系自首。
3.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华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4.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华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采取积极措施补偿被害人损失,现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华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华某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向智豪律师送锦旗以表感谢,并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态度赞赏有加。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