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韩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被羁押于重庆市某区
看守所。
2016年2月开始,韩某接受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将做好的假发票送给李某某指定的人,李某某给嫌疑人韩某每天支付300元工资,直至李某某被抓获。
二、接受委托:
韩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韩某家人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闻名于业内外而亲自赶到律所来咨询,要求委托智豪律师团队担任韩某的刑事辩护人。智豪律所刑事团队对其家人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非常有信心的接受了嫌疑人韩某家属的委托,正式开始本案的辩护工作。
三、团队讨论:
周五例会上,该案出现在智豪律师的讨论会议上,承办律师将做好的PPT展示给所有的智豪律师,向大家详细讲解了该案的前因后果,所有的律师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主要的意见就是认为该案韩某主观恶性是相当微小的,并且属于从犯的作用地位,律师应当尽自己能力为其争取
取保候审,承办律师为韩某取保候审的思路又打开了很多。
四、律师辩护:
发票具有可以抵扣税款的功能,所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后,不排除有人千方百计地利用虚开发票进行偷税、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重大损失,的确应该打击,但是本案嫌疑人主观的恶性就明显小很多,他只是从事辅助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小很多。
接案后,智豪律师五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积极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并致信嫌疑人,让其坚定信心,相信智豪律师。了解案情后,智豪律师认为,韩某的行为仅仅是帮助自己的老板送发票,并没有制造、出售发票的行为,其所做的仅仅是“跑腿”的工作,充其量就是一个帮助犯,连发票的金额、份数都不清楚,也不会制造发票等,故律师认为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入手,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为韩某取保候审的申请:第一,韩某系从犯,且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可作自首处理,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触犯偶犯,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第二,韩某上有七旬高龄的父母亲需要照顾,不适宜羁押。
2016年4月27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吸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后变更韩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韩某不必再遭受羁押之苦。当事人对智豪律师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后经过律师的努力,该案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而撤销案件。
五、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全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情节显著轻微,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撤销案件。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