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杜某,男,62岁,该案经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二、
接受委托:
杜某在二审判决做出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杜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
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
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因该案受伤住院,不可能参与敲诈勒索;并且该案事发是在2002年,其之后再没有参与该组织任何活动,基于以上事实理由,承办律师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的事实不清。团队所有律师也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
四、律师辩护:
1.尽全力为当事人申诉成功
由于本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诉成功的难度很高。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展申诉工作,经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反复制定申诉方案,并频繁前往受理申诉的司法机关交换意见,终于在智豪律师的不断坚持下,本案得以申诉成功,高院同意启动再审程序,开庭对杜某涉黑一案进行审理。
2.庭审辩护为杜某争取改判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并对原审判决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逐一论证,。在辩论阶段,智豪律师首先就杜某涉嫌部分罪名的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提出杜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后,智豪律师又针对杜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认真分析了杜某在涉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提出杜某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原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杜某仅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改判为有期徒刑9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